---守誠者實,為公者益,求變者通,善建者行。
老子在《道德經》第五十四章里寫到:“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脫。”用現(xiàn)在的話來說是:“善于建設房子的,其房子不會因根基不牢而倒塌;善于抱持某東西的人,抱持住了就不讓其脫離自己。”“善者”的“善”既有“善于做什么”的含義,又有“慈善”、“善意”的含義;銀行的“行”(hang)與夸獎某人挺行的“行”(xing),字同音不同,“善建者行”或“善者建行”中的首尾兩字,各有多重含義,富有韻味、耐人尋味。正如建行給予客戶以最快捷、放心、滿意的服務。
初來雙牌支行是12月28日,早上8點過10分我就來到了銀行門口,在門外觀察了下,發(fā)現(xiàn)門開了而且還有人,就謹慎的走了進去并禮貌地向坐在大堂經理位置上的工作人員打了一聲招呼“經理好!”同時還向其稟明了身份做了精心準備的報到辭。他愣了一小下,然后很自然地接過我的實習通知,并說道“很好,你先在大堂熟悉業(yè)務。”沒過多久開晨會了,晨會上我做了自我介紹,同時對一些同事有了初步的認識。開完會后就開始了今天的“熟悉業(yè)務”。這糊涂的第一天經常給我認為是經理的人幫倒忙。由于對同事、領導還不怎么熟悉,看見主管喊主任,看見副行長喊主管的事不時發(fā)生。等到這一天工作接近尾聲的時候,又一位工作人員對我說“小吳,你怎么不到行長那報到呢?”這時我才醒悟過來,從大堂經理的柜臺上拿回實習通知,并向行長報了到。然后行長正式地向我介紹了同事及其職位。這一介紹就不得了,讓我徹底從“向大堂經理報到”的夢中清醒,原來早上我只是很正式地向保安做了報到——由于天氣寒冷當天并沒穿保安服,想到這里頓時覺得尷尬不已。
轉眼間2個月過去了,在銀行實習對于我這個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來說并非毫無益處,反而帶給我的是碩果累累,受益匪淺!法學知識總是在無形間給了我很大幫助。比如說通過觀察票據(jù)業(yè)務了解到:辦理現(xiàn)金支票業(yè)務,首先是要審核,看出票人的印鑒是否與銀行預留印鑒相符,方式就是通過電腦驗印,或者是手工核對;再看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無涂改,支票是否已經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書,則背書人簽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寫金額到元為整,到分則不能在記整。對于現(xiàn)金支票,會計記帳員審核無誤后記帳,然后傳遞給會計復核員,會計復核員確認為無誤后,就傳遞給出納,由出納人員加蓋現(xiàn)金付訖章,收款人就可出納處領取現(xiàn)金(出納與收款人口頭對帳后)?吹竭@些交易行為很自然的可以聯(lián)想到票據(jù)法中的相關知識,比如,持票人享有的票據(jù)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再進一步可以聯(lián)想到票據(jù)法第十七條,票據(jù)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jù)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jù)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jù)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jù)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jù)金額相當?shù)睦。同理,在大堂給客戶開戶時正如格式合同的訂立,在服務與態(tài)度讓客戶滿意的基礎上,同時給客戶相關的風險提示,例如,手機號碼最好填寫本人的,而且密碼不能隨意告訴他人,以防他人利用手機銀行進行財產的轉移。
在銀行實習的這兩個月最大的收獲并非知識與實踐的融會,而是認識了豪氣的盧行長,紳士的李行長,親切的駱主管,可愛的楊主管,幽默的陳主管,氣質的龍經理及其他有趣的同事。他們每個人為人處事的不同的優(yōu)點都將成為我心中的一個榜樣。當然在建行實習最開心的事莫過于收到行長那滿滿的紅包和領導及同事對我的批評與建議,紅包給了我前進的動力,批評與建議為進步指明了方向。在兩個月即將結束之際,我正如自己寫的新年打油詩“永夜之盡萬物興,紅霞一片迎春歸。如若不是花先老,蝶又何必向云飛。”中的蝶一樣,身不由己的飛向未知的那片天。